為了在維護股東意思自治和權利自由的同時又確保社會交易的安全和公眾利益,《公司法》兼具強制法和任意法的雙重性質,允許股東自主決定公司的經營管理,也要求公司和股東必須遵守其中的強制性規(guī)范。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公司享有自治權,而公司自治主要是通過公司章程實現(xiàn)。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了什么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了什么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shù)、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fā)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shù);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guī)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jiān)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guī)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guī)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fā)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fā)生拘束力。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guī)定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guī)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jù)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jù)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 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fā)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zhí)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及任意記載事項兩大類,其中決定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章程的根本,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