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讀:第二十七條【股東出資方式】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解讀】本條規(guī)定了股東出資方式、出資評估及其限制三個方面。 一、股東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貨幣出資是法律關系最簡單、當事人間最少發(fā)生爭議和糾紛的出資形式,只要當事人按約定的金額和時間將貨幣交付與公司或匯入公司的設立賬戶,出資義務即為履行。其原因在于貨幣出資直接表現(xiàn)為貨幣的金額,不涉及財產價值的評估,同時,作為一般等價物,貨幣出資只需簡單的交付,不涉及特殊的權利轉移形式。 2、實物出資,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資,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資的實物首先應具有財產價值,因而才可能進行出資額和資本額的界定。其次,出資的實物可以是為公司經營所需,也可以與公司的經營使用無關,其允許股東使用實物出資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對其變現(xiàn)支配并實現(xiàn)其財產價值。此種實物是否可以用作出資,應由股東協(xié)商確定。 3、知識產權出資,包括工業(yè)產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無論是專利權、商標權,還是著作權,都具有其本身的財產價值。 4、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成為公司法的法定出資形式,有著客觀的原因和充分的根據(jù)。首先,土地是民事主體所能擁有的最重要的財產。其次,對土地的需求是公司經營活動最普遍的需要。最后,土地作為天然的和有限的資源,在財產價值上,通常具有超乎一般動產的更高價值和其他財產難以比擬的保值增值性。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要求和條件如下:一是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二是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三是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四是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二、出資評估及其限制 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形式的出資都需要進行價值的評估。實物等非貨幣出資的特殊法律問題在于其價值的評定。非貨幣出資的價值評估必須客觀、真實、準確,應避免過高估價和過低估價的兩種傾向和做法。為保證非貨幣出資估價的客觀、真實和準確,非貨幣出資通常需要由中立的專業(yè)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jù)公認或專門的評估規(guī)則和辦法進行評估,因評估不實,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欺詐或過失的民事責任。對于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特別或具體規(guī)定的,應嚴格執(zhí)行。 三、為保障公司開業(yè)和經營所需貨幣資金的基本需求,防止非貨幣財產變現(xiàn)的困難和障礙,借鑒境外公司法立法經驗和先例,制定了關于貨幣出資最低比例的規(guī)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公司法解讀:第二十七條【股東出資方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