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有哪些形式,合并是什么意思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钡谝话倨呤鶙l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幾項規(guī)定為公司合并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 二、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