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qū)別是什么? 1、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涉及的當事人屬性不同。 股權轉讓的轉讓客體是公司的股權,轉讓方是公司的股東,由于公司的股東既包括自然人股東也包括法人股東,所以股權轉讓主體可以為公司法人,也可以為自然人,同理,受讓股權的一方也可以是個人或法人;而在公司資產轉讓中,因為公司擁有獨立財產權,公司資產的所有者只能是公司,所以公司資產的轉讓方只能為公司法人,不能為自然人。由此可以推算,在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中,股權所屬公司不能成為該股權轉讓行為的主體,否則就是對合法擁有該公司股權的股東的股份權利的侵犯,相應的,公司的股東們也無法私自處置轉賣公司的資產,其只能對自己擁有的該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處置,否則就是侵犯了公司獨立財產所有權和合法財產權益。 2、兩個轉讓關系中針對的交易客體是不同的。 公司股權轉讓的轉讓客體為公司股權,股權是一種復合型權利,其具體內容既包括公司收益分配、剩余財產處理等財產性權利,也包括參與公司日常管理、重大事項表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活動等具有特殊身份屬性的權利,而目前我國提到公司股權轉讓大部分均指代公司股權整體權益的轉讓,對于公司股權能否部分權益轉讓,無論在司法實踐還是理論研究中均存在較大爭議,本文在此不作展開研述;公司資產轉讓的客體為公司資產,公司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主要是指代那些能以貨幣形式衡量、公司對此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的公司資源,來源既包括是股東通過對公司投資形成的,也可以是公司通過自身經營累積下來的,還包括通過借貸獲得的財產,其更多屬于經濟學上的概念,一般包括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存貨等。 3、在我國針對股權轉讓和資產轉讓有不同的稅務政策,由此各自承受的稅務負擔也是有所區(qū)別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yè)稅的,且股權轉讓也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如果股權轉讓方是自然人,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方是法人股權,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該兩種股權轉讓主體都需繳納印花稅。資產轉讓如果轉讓的是固定資產,根據該固定資產的不同情形繳納相應比例的增值稅,如果轉讓的是無形資產或房屋等不動產的需繳納營業(yè)稅。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qū)別是什么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